分割共有物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調字,113年度,22號
CYEV,113,朴簡調,22,20240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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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2號
聲 請 人 林再正
即 原 告

相 對 人 江秀梅
即 被 告 樓
黃柏鈞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4,287元(計算式:83.4
7×2,900×1/3+40,800×1/3=94,287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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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