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簡聲字,113年度,4號
CYEV,113,朴簡聲,4,20240117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朴簡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 陳嘉彬


相 對 人 林湯葉
坤源
林金鐘
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,900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」、「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 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」,民法 第203條規定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 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」。
經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已由本院112年度朴簡 字82號判決確定,其第1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,又聲 請人支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14,900元, 並無其他支出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誤,自應依前開 規定,裁定命相對人連帶負擔,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7 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附表:
編號 項目 日期 金額 證據 1 第一審裁判費 112年3月17日 3,750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112年5月15日 80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 3 地籍圖謄本、 土地勘查複丈費 112年8月11日 10,35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