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調字,112年度,833號
CYEV,112,嘉簡調,833,202401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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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33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**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」;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: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4條第1項規定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吳心元,請求分割 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。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屬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,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但原告在起訴狀內未提出完 整被告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經本院 調取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登記公務用謄本資料,及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函附被繼承人吳李鳳照遺產資料,於民國112年1 2月26日裁定名原告應於收受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 本院聲請閱卷,並應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完整 記載被告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附表之更正起訴狀,並按 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。原告在112年12月29日收受上 開裁定,直至113年1月15日至本院閱卷,但迄今未補正上開 事項,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 可憑,參諸前開說明,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之訴即非合法 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
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柏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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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