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2年度,791號
CYEV,112,嘉簡,791,202401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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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79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維文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劉邦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7,577元【計算式:32,300元×(1.86㎡+2.93㎡)+2,860元=157,577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
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珈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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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