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調字,112年度,1623號
CYEV,112,嘉小調,1623,202401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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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623號
抗 告 人
即 聲請人 張坤池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何鎮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
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應徵
抗告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
元,合計2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
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思睿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周瑞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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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