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2年度,973號
CYEV,112,嘉小,973,20240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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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973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複代理人 王柏興
被 告 吳宗哲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葉吳佩蘭之遺產為限,給付原告新臺幣214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逾1個月加收0.5%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%為限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暨其中新臺幣26元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逾1個月加收0.5%之違約金,其中新臺幣324元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逾1個月加收0.5%之違約金,其中新臺幣408元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逾1個月加收0.5%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30%為限。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其中新臺幣22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以因繼承所得被繼承人葉吳佩蘭之遺產為限負擔,其中新臺幣78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本判決第1、2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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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