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小字第628號
原 告 何峻儀
被 告 孫幼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孫幼慈為被告孫緯甫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定有明文。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 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;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,同法第175條、第178條亦定有明文。再訴訟 程序於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之原因者,其承受訴訟之聲明, 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孫緯甫於本件判決送達後死亡,被告孫緯甫 並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,且其母王惠君拋棄繼承,故應 由其父孫幼慈繼承,此有戶籍謄本、家事事件(繼承事件) 公告查詢結果及在卷可稽,又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,是本 院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續行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、第1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謝其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