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
113年度投小字第35號
原 告 林蕎芯
被 告 洪國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
第169號裁定移送前來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其他詐欺損失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。 理 由
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前 項請求之範圍,依民法之規定,分別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及2項定有明文。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 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,但其 請求回復之損害,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否則縱 令得依其他事由,提起民事訴訟,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 帶為此請求(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要旨參照) 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,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 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,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 訴程式之欠缺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 參照)。
二、提起民事訴訟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按訴訟 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。而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(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)。前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 用(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)。三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,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受理在案,嗣經本院 刑事庭於112年12月6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69號裁定移送至 本院民事庭。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(下同)6萬 元,其範圍包含遭被告詐欺之其他損失1萬元,是本件遭被 告其他詐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元。惟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78號刑事案件係以被告111年8月27日13時14至21分許 共同涉犯詐欺取財共計5萬元之犯罪事實為審理範圍,並判
處被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,處有 期徒刑3月,併科罰金2萬元。是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規定,得向被告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,僅限 於與前開詐欺取財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為限,前揭另遭被告其 他詐欺損害1萬元,並非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 範圍,是就該部分之請求,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,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限原告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倘逾期未補繳,本院 將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