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北港簡易庭(民事),港簡調字,113年度,8號
PKEV,113,港簡調,8,2024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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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港簡調字第8號
聲 請 人 許殷翰

代 理 人 劉忠勝律師
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○○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請提出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雲林縣○○村0鄰○○00○ 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(含他項權利部份, 相關資料均勿遮掩)。
二、原告起訴雖以「○○○」為被告,然未載明被告「○○○」之姓名 、年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)、身分證字號,難以確定被告 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,核與起訴應 備程式不合。如原告遲未補正,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 適格。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(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 告姓名)、地址、訴之聲明之起訴狀,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如有 本件訴訟顯無理由,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,而逾期仍未 據原告補正,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
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伍幸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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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