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斗補字第37號
原 告 黃上即黃耀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