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簡字第8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邱錫斌
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彩淑、邱錫堅間確認本票
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0,398,61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,28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