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契約等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字,112年度,51號
PDEV,112,斗簡,51,2024012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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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
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
宋建璋
江銘栗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
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兩造已調解成立,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陳昌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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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鼎喬食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