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簡字第51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鼎喬食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
訴訟代理人 宋順龍
宋建璋
江銘栗律師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華瑞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
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兩造已調解成立,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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