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斗簡字第411號
原 告 吳麗玲
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
被 告 張家翔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5分,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宣判 ,茲因本件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 被告,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再開辯論 ,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