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小字,112年度,367號
PDEV,112,斗小,367,202401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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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斗小字第367號
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
被 告 游閔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壹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○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肆拾陸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陸元,自民國一○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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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