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斗小字第366號
原 告 莊崇偉
被 告 詹欣憲
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(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69號),原告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
55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