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簡字,110年度,141號
PDEV,110,斗簡,141,202401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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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斗簡字第14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周寬仁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段000巷0 號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維詩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9,463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6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蔡政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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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