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3年度,83號
CLEV,113,壢小,83,2024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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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壢小字第83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曾伯達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慧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2
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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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