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訴字,112年度,2號
CLEV,112,壢訴,2,20240108,3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富威地產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威志

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施介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
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人上
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32,0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,
7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
法 官 周仕弘
法 官 江碧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黃敏翠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威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