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2321號
CLEV,112,壢簡,2321,202401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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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2321號
原 告 李敏禎
被 告 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王宇環
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
原告補正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是訴之聲
明1、2項加計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5,5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0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3,300元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 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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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