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等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1907號
CLEV,112,壢簡,1907,202401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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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907號
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
被 告 黃祐誠曾柏魁黃柏魁


鄭瑞治

余瑞堂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祐誠曾柏魁黃柏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等事件,原告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3萬4500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1萬129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,
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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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