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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小字,112年度,1924號
CLEV,112,壢小,1924,202401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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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1924號
原 告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涂淑媛
訴訟代理人 劉文慈
被 告 彭敏惠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,300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  月  30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1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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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