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壢小字第1300號
原 告 林佩蓉
被 告 BRANZUELA JULIET PROMO(中文姓名茱莉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6,300元。二、訴訟費用1,1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 由 要 領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:「關於請求給付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 幣十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。」同法第436 條之18規定:「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」
二、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2年1月23日誤匯款26,300元,至被告所 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。被告無法律上 原因受利益,即應返還原告。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。原告上開主張有交易明細在卷可參(見本院 卷第30頁),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聲明或陳述,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26,300元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 決,應就被告敗訴部分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(含裁判費1,000元、中國信託銀 行查詢費1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