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租賃契約關係存在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司調字,112年度,175號
CLEV,112,壢司調,175,202401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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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司調字第175號
聲 請 人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
代 理 人 葉宏基律師
相 對 人 王福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福漲間確認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調解,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。前項聲請,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。有文書為證據者,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。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繳納聲請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,同法第77條之20亦定有明文。又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,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 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 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相關資料及聲請 人公司登記表,亦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等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18日定期命聲請人補正,惟逾期仍未見復。準此,依 首揭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難謂有據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3  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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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