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假扣押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全聲字,112年度,1號
CLEV,112,壢全聲,1,2024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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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全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邱詩婷



相 對 人 黃弘偉
黃天
傅梅枝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所為之111年度壢全字第6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假扣押事件,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壢 全字第65號裁定准許在案,惟因相對人黃弘偉黃天藏、傅 梅枝已清償債務,假扣押之原因消滅,且聲請人業撤回強制 執行之聲請。爰依法聲請准予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。二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;前項聲請,向命假 扣押之法院為之,如本案已繫屬者,向本案法院為之,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4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壢全字第6 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案卷宗可 稽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,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5 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陳香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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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