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3年度,81號
SJEV,113,重簡,81,20240112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重簡字第81號
原 告 A女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沁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2,11
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
書 記 官 許雁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