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簡字第30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
原告與被告林孝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8,374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彭松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許雁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