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小字第60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彭詠芯(原名彭詠威)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國際胖胖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琪
訴訟代理人 邱議輝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,但依第 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,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
二、經查,本件有多位被告,住居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, 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,本件應由同一事實該侵權行 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管轄,而原告營業所在之新北市新莊區 既為網路所及之地,得以連結上開網頁,則該所在地為上開 侵權行為結果地之一,其管轄法院即本院自有管轄權,從而 ,聲請人主張其因照顧家人,故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管轄,難認有理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另本院整體考量兩造勞力、時間及費用等程序利益,如被告 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以直接 審理時,被告並得於收受開庭通知書送達後3日內具狀向本 院聲請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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