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2年度,12號
SJEV,112,重簡,12,202401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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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簡字第1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歐宗憲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弘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4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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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