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2年度,4055號
SJEV,112,重小,4055,20240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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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4055號
原 告 海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瑋鈴
訴訟代理人 王國華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培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972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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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海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