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2年度,3925號
SJEV,112,重小,3925,20240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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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3925號
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
張簡婷
被 告 黃馨瑜

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1月25日宣判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8分,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2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;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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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