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小字,112年度,3860號
SJEV,112,重小,3860,202401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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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3860號
原 告 李國祥


被 告 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家豔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蕭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該裁 定已合法送達生效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原告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5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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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安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