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87536號
KSDV,112,司執,87536,2023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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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87536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            樓及11樓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
         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2樓之2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家進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甲○○繼承被繼承人鄭山田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815建號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,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繼承人對遺產之 公同共有權利,係源於繼承原因關係,於遺產分割析算完畢 前,各繼承人對特定物之公同共有權利,尚無法自一切權利 義務公同共有之遺產中單獨抽離而為強制執行標的,使拍定 之第三人得因一部遺產權利,加入全部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 ,故自應俟辦妥遺產分割後,始能對債務人因繼承關係而取 的之特定標的物,續為強制執行程序(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 第39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持本院92年度執字第61496號債權憑證(原執 行名義為本院92年度鳳小字第845號小額民事判決及確定證 明書)為執行名義,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甲○○繼承被繼承人 鄭山田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815 建號不動產(下稱系爭房地),依債權人所提被繼承人鄭山 田之繼承系統表顯示,債務人就系爭房地係與他繼承人公同 共有,則債務人就該房地所繼承之公同共有權利無法單獨抽 離而為強制執行標的,本院乃先後於112年9月6日、9月24日 通知債權人補正就系爭房地已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之證明 ,該函文(執行命令)已於112年9月12日、10月6日合法送 達予債權人,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今未能補正,有送達證 書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



年12月19日高少家宗家字第1120018500號函文在卷可稽。依 前揭說明,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系爭房地之權利 既未分割確定,即無從進行後續相關程序,致本件執行程序 無從續行,本院自應裁定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、第30條之1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, 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5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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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