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490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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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蘇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秋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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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高雄市永安區農會之存款及
高雄市永安區公所之回饋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,然上開第三
人設於高雄市永安區等情,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
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