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149075號
KSDV,112,司執,149075,20231226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4907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蘇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秋萍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高雄市永安區農會之存款及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之回饋金等債權為強制執行,然上開第三 人設於高雄市永安區等情,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 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 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6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