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148582號
KSDV,112,司執,148582,20231227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48582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沛蓁間清償票款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所謂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」,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 之所在地而言,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 時,第三人住所所在地,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李沛蓁之薪資債權,經查債 務人投保勞保於第三人中祥醫院,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新北 市中和區,故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誤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於法未合,爰依首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