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146438號
KSDV,112,司執,146438,20231220,1

1/1頁
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46438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(Stefano Paolo Bertamini)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債 務 人 鄭愷轅即鄭軍翔鄭瑞益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,請求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 ,並為強制執行,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,又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巷000號3樓,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 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 轄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