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44706號
債 權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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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
代 理 人 黃郁欽
債 務 人 溫新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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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
等語,惟債務人早於民國93年6月9日即自高雄市三民區之址
遷出,現住所地係在桃園市,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個
人戶籍資料、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參,是依上開規定,
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
院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