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43372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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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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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廖冠庭即連冠運動休閒旅遊用品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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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廖妍宣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,
並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,債務人廖冠庭、廖
妍宣係投保於職業公會,惟均於屏東民生路郵局有開設帳戶
(其中債務人廖妍宣所有屏東民生路郵局帳戶之餘額無執行
實益),因該第三人址設屏東縣,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
定,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
轄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