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139088號
KSDV,112,司執,139088,2023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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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3908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
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110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蔡旻娟  
           住600 嘉義市○○○路00號3樓   
債 務 人 陳朋箖即陳明利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16鄰○○路000
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,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,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二、查,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,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○○○○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,而該第三人係設於 高雄市仁武區,依上開規定,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11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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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