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38966號
債 權 人 張哲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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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蘇德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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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桂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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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蘇德亮所有坐落屏東縣○○鄉
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非本院轄區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
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