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135808號
KSDV,112,司執,135808,2023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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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35808號
債 權 人 陳謙珍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0號  
債 務 人 高偉紘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1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2年1 1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 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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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