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31156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送達代收人 孫宏譯
債 務 人 洪極惠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;次按強
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勞保投保資料及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
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樹九曲堂郵局之存款債權,惟第三人
所在地設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,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
公司函在卷可稽。又查無勞保資料,有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
作業資附卷可憑。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
院管轄,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
有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