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02號聲 請 人 韓宏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玲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,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抗告人尚未繳納。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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