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再審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再字,112年度,162號
TCHM,112,聲再,162,2023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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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聲再字第162號
再審聲請人
即受判決人 陳○和(完整名字及年籍均詳卷,卷內代號:AB00
0000000000000000
代 理 人 陳鎮律師
郭乃瑩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,不服本院111
年度侵上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二審判決確定判決
(原審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23號;起訴案
號: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370、34826、36644號
)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審之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○和(下稱聲請人)聲請再審意旨 略以:
 ㈠本案在109年7月30日23時30分案發後,A女到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急診併完成採驗事證,隨即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(下稱刑事警察局)鑑定,該鑑定報告有數點矛盾未明之 處,法院並未進行矛盾調查,沒有詢問鑑識人員鑑定報告的 真意,率採鑑定報告中對聲請人不利的文字做為判決基礎, 明顯侵害聲請人應受公平審判的訴訟人權,茲將鑑定報告矛 盾不明之處詳述如下:
⒈本案刑事警察局對自採證之A女外陰部的檢體做檢測,得到 一致的鑑定結果是陰性沒有男性精子反應,但卻又在鑑定 結論2,天外飛來一筆,A女外陰部棉棒檢出一種男性Y染 色體,卻沒有進一步解釋精液檢測陰性跟Y染色體的有何 關係,經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諮詢結果為:Y染 色體是所有男性都會有的性別染色體,只要你是男人你的 精液、唾液、毛髮、皮屑都能驗出Y染色體。精液也有Y染 色體,但是精子液中有含量極高的蛋白質,所以在醫學鑑 定上要判定採樣的Y染色體樣體,是精液抑或男性的一般 體組織」等語,故刑事警察局該鑑定報告中,該檢體就排 除精液的可能,只是男性的一般體組織,法院並未詳查鑑 定報告的內容,明顯對聲請人有利的證據並未調查。  ⒉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1載明經直接萃取DNA檢體檢測,但在 刑事警察局提出的檢測結果表的檢測項目,有A女唾液、 陰道深部棉棒、6A棉棒、外陰部棉棒,並無萃取DNA檢體 的項目,沒有做檢測憑空天外飛來一筆結果,法院判決聲



請人有罪的證據明顯有誤。
  ⒊男女性行為後,男子的精液會在女人的陰道內存留2、3天 ,存留在女人陰道的精液會隨時間而減少,這是週知的常 識,本案A女陰道深部棉棒以酸性磷酸酵素法檢測結果呈 弱陽反應,為男女DNA混合,女性DNA含量偏高,承上所述 ,法院應詢問鑑識人員此現象的意義為何?查聲請人與A 女是夫妻,2、3天就會有一次性行為的夫妻,正常狀況的 常態A女陰道內應隨時都有聲請人的精液存在,差別在於 精液量的多寡,男女混合的體液比例,隨著取樣時間跟性 行為的時間有差別,剛性行為後即取樣,男性DNA的比例 就會高過女性,反之,在性行為後1、2日再取樣女性DNA 的比例就會偏高,此現象結論在醫學臨床上及鑑定實務上 有共同的結論,但本鑑定報告卻未提半語。
  ⒋上開疑點認有再查明之必要,針對刑事警察局之鑑定結果 ,請求向刑事警察局再次函詢查明。 
 ㈡A女6A棉棒(採自乳房),檢測為弱陽性而且是混合型,設若 如A女所言是性侵,何以A女的乳房會有混合型的唾液。顯然 並非如法院所認性侵,而是正常的夫妻床事親熱,後來因為 口角未發生性行為,A女原來只是要提家暴,不料假戲真做 成了家庭性侵案件,原確定判決引用的證據有明顯瑕疵。 ㈢聲請人與A女並無離婚之意思、且其2人兩造已經達成和解, 並取得A女的宥恕,本案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3年2月顯然過 重,不符刑法第57條規定。
 ㈣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所載之A女外陰部陳舊 性撕裂傷之可能原因、是否於性行為之翌日即產生、一般性 行為是否可能發生陳舊性撕裂傷等,均有在調查之必要。二、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,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,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,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、免訴、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,為受判決人之利益, 得聲請再審;此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,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 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,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 、證據,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準此,所謂「新事實」或「新證據」,須具有未判斷資 料性之「新規性」,舉凡法院未經發現而不及調查審酌,不 論該事實或證據之成立或存在,係在判決確定之前或之後, 就其實質之證據價值未曾予評價者而言。如受判決人提出之 事實或證據,業經法院在審判程序中為調查、辯論,無論最 終在原確定判決中本於自由心證論述其取捨判斷之理由;抑 或捨棄不採卻未敘明其捨棄理由之情事,均非未及調查斟酌 之情形。通過新規性之審查後,尚須審查證據之「顯著性」



,此重在證據之證明力,由法院就該新事實或新證據,不論 係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,須使再審法院對原確定判 決認定之事實產生合理懷疑,並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為 有利受判決人之蓋然性存在。而該等事實或證據是否足使再 審法院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有罪之確定判決,而開啟再審程 式,當受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、論理法則所支配,並非聲請 人任憑主觀、片面自作主張,就已完足。如聲請再審之理由 僅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,或對原確定判決採 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,任意指摘,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 據持相異評價,縱法院審酌上開證據,仍無法動搖原確定判 決之結果者,亦不符合此條款所定提起再審之要件。三、聲請人雖執前揭事由指摘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誤,主張有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事由。而經本院 調取卷宗及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(聲請人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)意見後,判斷如下:
㈠犯罪事實之認定、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之判斷,俱屬事實審 法院之職權,此項職權之行使,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 則或論理法則,即不違法,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 定甚明,自無許當事人任憑主觀妄指為違法而資為合法之聲 請再審理由。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上開各犯行,係綜合A 女於警詢、偵查及第一審指述其先遭聲請人掌摑、毆打成傷 及壓制其雙手,繼遭聲請人以性器插入其陰道強制性交得逞 後,隨即撥打110專線電話報案求救,再前往中國附醫驗傷 採證後提出本件告訴等大致相符之證詞,核與證人即前往現 場處理之警員周哲彬證言及卷附報案紀錄單、中國附醫急診 護理病歷及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證據資料相符 。而A女經驗傷診斷結果,確受有顏面挫傷 (右臉頰)、 四 肢多處挫傷 (左前臂內側、右前臂外側、右大腿內側、右小 腿前方、左腿膝蓋等處)等傷害,且其陰道深部採集棉棒發 現之精子細胞層,及其乳房與外陰部之體染色體DNA-STR型 別,經檢測結果皆與聲請人之型別相符,亦有卷附刑事警察 局鑑定書可稽。聲請人於第一審亦坦承本件案發當日確與A 女有性器插入之性交行為及其他相關證據,資以認定聲請人 確有本件傷害及強制性交犯行明確,並非專以A女之證詞或 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為唯一證據。對於聲請人否認本件被訴犯 行之辯解,一一予以指駁、說明,暨案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 果而為論斷,因而認定聲請人確有前述強制性交之犯行。悉 依卷內資料於理由內詳加析論,另本於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 ,核屬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,所為論斷說明 ,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,既非僅以聲請人之



自白、A女證述或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為論罪之唯一依據,即 無所指未憑證據認定事實、欠缺補強證據之違法可言。 ㈡關於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部分,就A女外陰部棉棒檢測結果,雖 未發現精子細胞,但直接萃取DNA檢測,人類DNA即男性Y染 色體DNA定量結果,為男女DNA混合,女性DNA含量比例偏高 ,未進行染色體染色體DNA-STR型別檢測,另進行男性Y染色 體染色體DNA-STR型別檢測,有刑事警察局於109年8月24日 刑生字第1090084003號鑑定書可查(偵31370卷第89頁); 而後再採集聲請人之唾液以DNA-STR鑑定法進行檢測,自A女 外陰部棉棒檢出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型別,與聲請人型別相 符,不排除其來自聲請人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等情 ,亦有刑事警察局於109年11月17日刑生字第1098017552號 鑑定書可查(偵31370卷第93至96頁)。故刑事警察局就A女 外陰部棉棒之檢測已詳予說明,脈絡清晰,並無上開再審意 旨所指摘之情事。且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確有本件傷 害及強制性交犯行明確,並非專以A女之證詞或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為唯一證據,已詳述於前,故關於聲請人的精液存在 時間之存短、含量等檢測,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 事實,是聲請人聲請向刑事警察局函詢部分,即無必要。 ㈢另再審意旨稱:A女的乳房採得混合型的唾液,足認聲請人與 A女是合意性交,而非強制性交云云。然不論是合意性交或 強制性交,在被害人身上採得之行為人體染色體DNA-STR型 別,僅得證明行為人有接觸、性交之事實,尚難據以推論是 合意性交或強制性交,仍須綜合其他證據資料而為判斷,不 能一概而論。聲請意旨以此質疑A女所述不實,並無可採, 自無法因此動搖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,而不能採為有利聲 請人之認定。 
 ㈣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所載之A女外陰部陳舊 性撕裂傷,僅得證明A女曾有性行為,而原確定判決亦未以 該證據作為認定聲請人有罪之判斷依據,故聲請人此部分之 證據調查,亦屬無必要。 
㈤又宣告刑之輕重,乃量刑問題,亦不屬聲請再審之範圍,自 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。故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 後,聲請人與A女並無離婚之意思、且其2人兩造已經達成和 解足以影響量刑,作為聲請再審之理由,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「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」之範圍,而 與該款所規定得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。 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再審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 6款規定不符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  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
法 官 林 美 玲
法 官 楊 文 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書記官 翁 淑 婷
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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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