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(刑事),聲保字,112年度,2693號
TCHM,112,聲保,2693,202312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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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
112年度聲保字第2693號
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邱順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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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12年度執
聲付字第10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邱順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邱順嬌(下稱受刑人)前犯銀行法罪,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,移送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3600號函核准假釋,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(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29號),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認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、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源希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附繕本)。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宜屏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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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