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監護宣告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2年度,327號
ULDV,112,監宣,327,20231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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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監宣字第327號
聲 請 人 温國慶
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,
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國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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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