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45571號
ULDV,112,司執,45571,20231204,1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45571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0000000000000000

0000000000000000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黃靜茹
債 務 人 高子龍即高渭寶
0000000000000000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之住 所地係在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00號,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。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月  4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