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民事),上字,92年度,150號
KSHV,92,上,150,20051124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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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     92年度上字第150號
上 訴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 訴 人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被上訴人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由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○○、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○○承受訴訟。
理 由
本件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漢泰鋼鐵公司)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 年9月30日由莊萬發變更為乙○○、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協勝發鋼鐵公司)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年10月17日由黃金貴變更為甲○○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。上訴人漢泰鋼鐵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乙○○、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甲○○聲明承受訴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24  日 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
法 官 黃國川
法 官 曾錦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1  月  24  日 書 記 官 王婉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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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