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全證據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全字,112年度,33號
ULDV,112,全,33,202312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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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全字第33號
抗 告 人 黃治維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淑瀅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全字第33號事
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(即民事聲
請補充理由狀)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
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左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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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