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2年度,28109號
HLDV,112,司執,28109,20231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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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28109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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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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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鄭麗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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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郵局存款帳戶資料以供強 制執行,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足參,依前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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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