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15230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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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代 理 人 賴文智
相 對 人
即 債務人 徐姵綺即徐鈴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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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
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勞工保險局調查相對人投保等資
料後予以強制執行,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
何,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而相對人之住所地
在桃園市,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,則本件係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
制執行,自屬違誤,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